西华大学学生奖励办法——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

作者:学工办公室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3-11-19浏览次数:552

第一条  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

(一)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能模范地执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纪守法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品行优良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树新风活动,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。

(二)在校期间学习勤奋,刻苦钻研,德、智、体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,均无正考不及格课程(包括必修课和限选课)。同时,将获奖情况折算成分数(一次校级优秀三好学生计2.5分,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计2分,一次院级三好学生计1.2分,分别累加),本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7.2分,并获得学位证、毕业证;专科生总计得分应大于或等于4.8分,并获得毕业证。

(三)在校期间表现突出,曾获得的省级优秀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、“十佳学习标兵”等荣誉称号,对应校级优秀三好学生;校级十佳团干十佳团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,对应校级三好学生。

(四)在校期间,曾被授予的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,对应院级三好学生,且最多只计三次。

(五)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文体活动,认真上好体育课,身体健康。

(六)正确处理个人志愿与国家需要的关系,服从国家分配,以国家、集体利益为重。

(七)同等条件下,在国家英语四、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。

(八)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,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执行。

第二条  评选比例

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%评定;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%评定;院级优秀毕业生按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%评定。

第三条  评选办法

(一)优秀毕业生在每届毕业生中评选一次,评选工作要严格掌握标准,保证质量。各学院组织辅导员(班主任)在听取任课教师和广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,提出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,报学生工作部(处)。

(二)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入围人选中产生,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经张榜公示通过后,校级优秀毕业生报学生工作部(处)批准。省级优秀毕业生报省教育厅批准。

(三)评选出的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,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颁发《优秀毕业生》证书,由学校发给奖金或奖品,其荣誉材料《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存入本人档案。院级优秀毕业生参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确定,并报学生工作部(处)备案。

(四)在评选结束后获奖学生出现课程正考不及格,受到纪律处分,未取得学位证、毕业证等情况,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,收回已发给本人的获奖证书及奖品。